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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划分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中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中设立的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的公安机关,其公安消防机构负有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职责范围仍按照1989年7月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和1989年12月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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