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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
 
 
申办手续: 签发《户口迁移证》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或房屋凭证。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人事、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的调令、《居民身份证》、《情况登记表》。 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自开出之日起30天内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自开出之日起40天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为无效证件,应由持证人到原开证的派出所或区(县)公安局用原证调换。如原证丢失,应由持证人到原开证所在地派出所或区(县)公安局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文规定:户口迁移证每证3元,含打印工本费;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每证2元,含打印工本费。
办理依据: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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