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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需要带的证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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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需分别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一)本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有《社会保障卡》的也同时带上);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华侨、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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