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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转移登记
 
 概述
1.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
2.办理窗口:乳山市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服务大厅  
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进口机动车审批合格后) 
4.收费标准 
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无 每辆 15 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格[2004]2831号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办理程序
(1) 到车辆管理所车辆服务大厅或区(市)县交警大队车辆服务大厅
(2) 领取《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3) 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4) 确认机动车
(5) 进行预录入后,到车辆服务大厅领取排队号
(6) 提交《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号牌(迁出辖区转移),领取《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7) 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迁出辖区的转移登记还需领取机动车档案、临时号牌。

申请材料
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前置条件 
一、 已在乳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的机动车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
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 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 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 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 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 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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