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条件] |
|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审查(行业管理科)→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主任)→下达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申报材料] |
A、车辆条件 1、新投入营运车辆为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车。在营车辆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2、车辆排量在1.0升以上,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车辆座位数为五座。 4、具备冷暖空调装置,配备消防、防护装置。 5、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识;按照当地规定统一车身颜色,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B、设备设施 1、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C、资金条件 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银行资信证明。 2、除固定资产外,企业还应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D、人员条件 1、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须掌握出租汽车客运有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客运等方面的知识。 2、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财务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至少一名初级以上职称或大专发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与车辆的比例不小于1:20的比例。 3、聘用的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4、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数量应满足正常营运和安全驾驶的需要。 5、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②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的驾龄。 ③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④经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 E、管理制度条件 1、新设立的企业应有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营企业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3、有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车辆技术、安全营运、服务质量投诉、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 4、有明确的责任机制。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车辆产权与经营权的归属。 F、其它 在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含个体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 |
|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