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拥有基础教育体系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管理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要建立健全学籍材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附件样式制作,全省统一。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号和学生登记表。
所有有关学籍的手续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可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手续的学生抽取、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登记表等材料。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四十七条规定,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作管理混乱,可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