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第十四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地方招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7日)第十九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山东升学、就业方面享受照顾:(一)报考种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考试总分上加十分参与录取;报考高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服务程序: 1. 先办理华侨港澳同胞眷属证; 2. 根据华侨港澳同胞眷属证境外(或归侨)主要亲属栏目内容,开具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的升学加分证明。
服务时限: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在一周内做出是否开具升学加分证明的决定。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前置条件:符合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条件之一的报考各类学校的考生,可以核发归侨本人、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证明书。证明书统一由市侨办印制、编号和核对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