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对象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2)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如果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常住户口也迁入本市的; (3)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已领取乙字《独生子女证》的。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回《独生子女证》: (1)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 (2)无计划生育孩子的,应当自无计划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判给自己抚养,现家庭有两个子女的,应当从再婚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 (4)擅自收养孩子的,应当自收养孩子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 不退证者,所持《独生子女证》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