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登记 服务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前置条件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制。
服务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承诺时限: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不包括公告日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 250元/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民政[1992]民79号 承办部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乳山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