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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服务细则
 
 服务事项: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
服务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前置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服务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在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四步: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五)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七)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乳山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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