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登记 服务对象:收养关系当事人
前置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服务程序 第一步:收养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亲自到孤儿的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是组织作监护人的,应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乳山市民政局 (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