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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办事规程
概    述:
服务名称: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患病的城镇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为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医疗救助
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服务时限: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出院或特殊疾病审批到期后1个月内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手续。
收费标准:免费
服务程序:
1、 申请人员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填报《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2、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情况书面证明;
3、 查询由基金征集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4、 补充医疗处专人当日内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申请情况并出具调查结果;
5、 处长授权专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出具拟予救助的公示;
6、 相关单位将公示文书张榜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补充医疗处专人计算应予以救助的金额;
7、 补充医疗保险对救助资格和金额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
8、 补充医疗处处长审批并签署意见;
9、 特殊情况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需提供资料:
1、医疗救助申请表(表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在社保机构领取);
2、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相关事项的书面证明(需盖公章);
3、提供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城镇户口薄、身份证、社保卡,享受“低保”待遇的还需提供“低保”证及未在低保关系所在的区社保享受医疗救助的证明;
4、出院证或出院证明书(特殊疾病提供特殊疾病审批表);
5、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商业医疗和企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资料以及其他方面补助或救助的金额的情况;
6、医疗费用有效发票、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7、因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    注:
困难人员在半年内再次申请医疗救助时,以上次公示结果为依据,不需要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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