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 |
首页 > 网上办事 |
 |
|
|
|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该职工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职工个人档案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报经办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证明、《就业登记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
| 上一篇文章: 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下一篇文章: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