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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征得同意
 
 办事程序
第一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 收件、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标准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 ②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 ③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能当场确认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收件凭证》,并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 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承诺审批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步: 送达审批结果。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业务处室经办人转交的审批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准予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向申请人送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对不符合规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1、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征得同意申请书(主要内容:拍摄目的、内容、时间、单位及人员等);
2、拍摄单位、个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复印件及证明文件;
3、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同意拍摄意见书

法定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确属需要;
4、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注:申请人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其他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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