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服务项目名称: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征得同意
服务对象: 1、符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确属需要; 4、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服务内容: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征得同意
所需资料: 1、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征得同意申请书(主要内容:拍摄目的、内容、时间、单位及人员等); 2、拍摄单位、个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复印件及证明文件; 3、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同意拍摄意见书。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收件、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标准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 ②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 ③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能当场确认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收件凭证》,并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承诺审批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审批决定。 ①材料签收、登记、初审 业务处室经办人对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签收、登记和初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转送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转送申请人,予以受理; 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含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的申请),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并制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批表》提出初审意见,送处室负责人审核。 ②审核 业务处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经办人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批表》上签署处室审核报批意见后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③审批决定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副局长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送相关业务处室。 ④撰写、签发、制作、转送审批文书 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根据局领导作出的审批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撰写审批文书,并送处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后送处室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转送审批文书到窗口工作人员。 4、送达审批结果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业务处室经办人转交的审批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准予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向申请人送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在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对不符合规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审批事项办理完毕。
注:申请人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其他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其规定办理。
服务时限:当场受理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5、法定审批决定期限: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6、承诺审批决定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7、法定审批决定送达期限: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8、承诺审批决定送达期限: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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