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程序 第一步: 提出申请。 申请人(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等报批材料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报批申请。 第二步: 收件、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标准查验报批材料: 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行政许可审核、报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报批材料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 ②对报批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经办人可以当场更正; ③对报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能当场确认的,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行政许可审核、报批事项收件凭证》并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行政许可审核、报批事项补正通知》,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行政许可审核、报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 审批、审核报批决定。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审批、审核报批决定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或者审核报批决定。 第四步: 送达审批结果、报批。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业务处室经办人转交的审批或审核报批文书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准予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同意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对不符合规定不予许可的,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拟同意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准予报批的,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审核报批事项准予报批通知书,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报批文件报送省宗教事务局审批;(4)对不符合规定,不予报批的,向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送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审核报批事项不予报批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的申请报告和区(市)县民宗局的报批文件;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定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1、筹备设立宗旨不违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符合规范,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
注: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省宗教局审批结果后三日内,将有关批文、材料转送区(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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