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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

 2008-6-17 7:58:29

    本报讯 (记者 王亚迅)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局有关文件精神,自6月份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
    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调整峰谷时段。高峰时段为8:30—11:30和18: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二是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三是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将高峰时段中的10:30—11:30和19:00—21:00划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据了解,此次电价调整是山东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参照其他省市峰谷价差水平,针对沿海省市大都出台尖峰电价的做法而做出的。目的是适当扩大峰谷用电差价,引导、安排用户错峰、避峰用电,以缓解电力紧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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