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按照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步实现财政支农投入“三个高于”的要求,现就我市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积极扶持农业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一)继续落实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对种植小麦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同时发放柴油、化肥增支补贴。抓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围绕小麦、苹果两个险种落实保费补贴资金。 (二)继续实行购置新型大中型农机具补贴政策。凡购买新农机符合补贴政策的,每台按照不超过购机价格的30%进行补贴,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三)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积极实施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在示范户中大力普及海参、杂色蛤和牡蛎养殖主推新技术,按国家政策兑付渔船燃油价格补贴。 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努力实现增效增收 (五)扶持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重点突出苹果和茶叶产业的发展。对集中连片新发展苹果1000亩以上的,按每亩50元标准予以补贴。对连片成方新发展茶园5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予以补贴。 (六)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实施品牌兴农战略,向品牌要效益。对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的给予4万元奖励;对新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七)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评为威海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且对区域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威海市级的奖励3万元,省级的奖励4万元,国家级的奖励8万元。 (八)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围绕发展苹果、葡萄、大姜、萝卜、茶叶、生猪、牡蛎等富民产业而成立,运作规范、服务功能强、带动作用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协会,经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由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九)扶持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对取得国家专业定点批发市场认证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养猪等特色产业的发展。落实对能繁母猪的补贴资金,对本地生猪品种改良效果突出、当年新上1000头以上的种猪场给予5万元的奖励;扶持规模养猪,对当年新上存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提高养猪科技水平,对按生物环保养猪模式新建(改建)的3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或按粪污排放标准新建(改建)的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经畜牧部门认定,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上肉食鸡存养规模达到50000只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从外市购入成龄奶牛40头以上的专业户,每头给予500元的补贴。 (十一)完善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市财政对农村专职防疫员每年每人平均给予600元补贴。 三、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十二)支持农村医疗卫生室的建设。对按标准新建且经验收合格的农村中心卫生室,市财政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三)进一步完善饮水安全工程,全面完成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年内完成20个村的自来水新建工程,对28个村的自来水进行改造。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十四)加快农村公路的改造,实现村村通油路。年内新建改造农村公路65.1公里,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十五)支持新农村重点村建设。年内完成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并通过验收后,按完成规定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贴,逾期完成任务的,不予补贴或降低补贴标准;年终从年度新农村建设重点村中选择一批建设标准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样板村、观摩点予以奖励(具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十六)鼓励发展农村加工贸易。对新成立的、落户于农村(城区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辖属村除外)投资30-100万元的,安置就业20人以上且经工商注册的加工贸易项目,建成投产并经验收通过后,给予1万元奖励;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七)建设、规划部门按计划编制或指导编制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十八)鼓励发展农村新型能源。大力推广普及农村沼气,对新建沼气用户超过30%的村,农户每建成一个8-10立方米沼气池且配套完成改厕、改圈的,给予1100元补贴,建成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每个给予6000元补贴。鼓励秸秆沼气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以秸杆为主要发酵原料、带动作用突出的沼气示范村,由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给予2万元奖励。扶持沼气后续服务体系建设,对具备为300个以上的沼气农户提供沼气设施建设、进出料、维修等服务能力的村级服务网点,由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给予1万元奖励。 (十九)繁荣农村公共文化。扶持农村文化大院建设,对获得威海市以上优秀文化大院称号的村予以1万元奖励;扶持农家书屋建设,对经验收合格的农家书屋每个给予1000元奖励。 四、促进农村事业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减免和“两免一补”政策,逐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实施农村中小学仪器设施配套三期工程,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对部分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和无取暖设施的教学楼进行供暖改造,逐步解决农村中小学生中午就餐和冬季取暖问题,促进农村教育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十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制,进一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并提高筹资标准,市财政按上级要求配套相关资金。 (二十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外,由市、镇财政解决。对无法定扶养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全部纳入五保范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三)及时足额发放农村干部星级补贴、定额补贴,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按村级集体经济进行差别化扶持,对确定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由市财政进行专项补助,每村每年平均补助2000元,用于村日常开支。 (二十四)加强农村干部实用技能和政治理论培训,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双强”型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十五)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按上级政策规定,保障本级资金配套。 (二十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市财政保证配套资金到位。 五、其它 (二十七)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严格实行财政支农项目标准文本申报制度,积极推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等制度,对重大支农项目要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已完工并申请市财政奖励、补贴的农村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验收并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意见书。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支农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市财政资金的单位(个人),除追回原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其一切财政支农资金奖励、补贴资格。 (二十八)实行支农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九)同一单位(个人)、同一项目在本市的各项评比考核中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 (三十)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乳发(2007)24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