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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调节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五年内全部返还。
    3.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中国国内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后即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可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自行进口本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及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等。
    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
    6.对进入省重点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凡进入乳山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及所辖五个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的项目,在立项、报批、建设过程中的收费,属市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全部免缴,由市财政补贴;上缴威海市以上的收费实行代收制。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土地转让、厂房租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投资额较大、技术含量高且年内动工建设的,在土地转让和厂房租赁方面给予最大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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