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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0-02-14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2-14
    • 发文字号:乳政办发〔2020〕1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乳山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2017—2021年)》(乳政发〔2017〕11号)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生态、安全、高效”为主线,以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良种化建设为重点,以国家和地方畜牧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正确处理畜牧业发展与耕地保护、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6.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7.《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三、禁养区的养殖要求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禁养区调整范围

    1.乳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1)龙角山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500米范围内区域;陆域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且不超过大坝的区域。

    龙角山水库二级保护区:东至S11烟海高速,南至乳山服务区—水库大坝—泥渡夼—南地口村一线,西至山下村—河北村,北至北地口村南—上肖家村—阎家夼村一线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2)乳山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为以取水井向上游1000米,向下游100米及河堤内的区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及取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乳山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2000米、向下游200米及防洪坝内的区域,陆域为防洪坝外侧40县道和邓家村—西泗村道路之间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2.乳山河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市建成区、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