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 发布日期:2020-02-17 10:34:34
  • 文章来源:乳山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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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9月1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建成区、镇政府驻地建成区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1.龙角山水库和乳山河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乳山河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市建成区、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中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确定为:生猪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出栏5万只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

2.本次调整将原方案中的村庄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环海道、铁路交通干线两侧调出禁养范围,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调出禁止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