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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3-0010024
  • 成文日期:2020-05-17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5-17
  • 发文字号:乳政发〔2020〕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0-05-1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12-31

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乳政发〔2020〕5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长庆路、胜利东街至威青高速交接处以西,青威高速以北区域。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按规定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市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原《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乳政发〔2014〕4号)同时废止。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