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为进一步扭转反弹趋势,按照市政府关于采取铁腕措施加严大气治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威海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扩大禁燃区范围。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以前的“北至北环路、东至浦东路、南至开发街、西至西环路”扩大为:“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长庆路、胜利东街至威青高速交接处以西,青威高速以北区域”。
二、明确高污染燃料类别。2017年3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明确指出,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确定为Ⅱ类(较严),即禁燃区内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按规定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