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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3-0020017
  • 成文日期:2021-06-14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6-14
  • 发文字号:乳政办发〔2021〕2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1-06-1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12-31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办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下称“增信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作为增信基金,合作银行给予放大,用于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市政府委托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属事业单位(乳山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增信基金并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运行,该基金的拨付及使用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出现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 增信基金信用借款原则上由乳山市中小微企业自主向合作银行申请,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增信基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审核,一致通过后,合作银行方可发放信用款。

第四条 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全部企业,累计年授信额度最高为增信基金的10倍。其中,新三板挂牌企业每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东省内区域市场挂牌企业每家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在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授信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6.8%,并随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的变动同比例上下浮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乳山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签订信用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 增信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按运作流程及时拨入乳山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立乳山市增信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查申请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及失信等行为,协调解决与合作银行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召集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人为成员。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进行信用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政府债务等情况;市税务局负责审查是否有涉税违法行为及社保金缴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增信基金的管理机构,承担政府增信基金运作和风险补偿金管理职能,协调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绩效考核。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九条 企业自主申请。在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合作银行审核。合作银行负责对拟贷款企业按纳税情况、银行业务结算量、出口订单、POS机业务量等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报增信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联席审核。增信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合作银行提报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联席会议或者以会签的方式进行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通过后,需将企业名单反馈给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按照授信业务审批规程及信贷审批授权权限进行业务审批并向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后,及时将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风险监控。合作银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贷后管理情况;出现风险要及时报送贷款风险评估情况及处置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对出现风险的贷款企业提出处置方案集体研究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掌握情况提出风险预警。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逾期30天以上的,合作银行需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索。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债务追索司法程序结束后,仍不能弥补其本金损失的,向联席会提出补偿申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增信基金与合作银行按各自50%的比例分摊,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部分以存入合作银行的增信基金余额为限。

第十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对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合作银行发放的其他贷款、票据融资和逾期贷款利息、复利、罚息及合作银行对联席会议未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放款,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不在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申报、审核以及增信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乳山市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乳政办发〔2018〕16号)和《乳山市资本市场缓释基金管理办法》(乳政办发〔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联席会议制度

2.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避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掌握拟贷款企业行政信息,根据《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联席会议制度。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及行业失信等行为进行审查,对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增信基金规范运行。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审查在合作银行拟申请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为合作银行开展信用贷款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持续跟进各类贷款企业的风险预判工作,对于贷后出现违法、行业违规及失信的企业要第一时间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将贷后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为加快信用贷款的顺利推进,支持合作银行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各成员单位要依托各自系统内的数据,为合作银行对拟贷款企业的查询工作开通“绿色通道”。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强与全市银行机构的对接,筛选有开展业务能力的合作银行,推进信用贷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负责受理和初审合作银行提供的拟贷款企业名单和资料,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进行信用审核;召集其他成员单位对企业进行违法、违规及失信的审查和会签;定期对信用贷款情况进行通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政府债务等情况。

(三)市税务局:负责审查是否有涉税违法行为及社保金缴纳情况。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召集。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通报前一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如有重大事项变动等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事不能到会时,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一个内设科室作为联席会议联络部门,并指定一位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出联席会议主要议题、会议议程,组织会务,编写会议纪要,督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联络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结束后,对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同时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议定事项,有关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根据会议研究事项的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各镇、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驻乳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联络员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负责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由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强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日常沟通,及时收集通报金融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实行重大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重大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分析研判。

附件2

乳山市中小微企业增信基金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徐忠波(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员:王龙峰(市财政局局长)

邵雷(市税务局局长)

宋晓(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地方金融服

务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宋晓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