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2020年度乳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 发布日期:2021-08-02 15:27:11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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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背景

为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乳山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乳政字〔2020〕4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乳工信字〔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牵头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了“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评价依据

依据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运〔2021〕43号),威海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威工信字〔2021〕30号),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乳政字〔2020〕4号)等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抓手,对工业企业的单位用地、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占用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排序,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创新升级,加快我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推动我市形成产品竞争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结构布局合理、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明显、绿色经济提速发展的生态工业新格局。

四、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和实际占地 1 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其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评价,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并入规模以上集团公司参加评价;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评价,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不并入集团公司,单独进行评价;集团公司包含一产、二产、三产的,只对二产工业相关数据进行评价。

(二)评价系统及数据采集

使用省统一平台系统进行评价。数据采集按照企业填报、镇区初审、部门核实、企业确认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及时、准确将数据导入平台进行评价,并定期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工信、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供电、热电、燃气等部门、单位要实现部门涉企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应用。

(三)企业分类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二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按得分高低顺序分为A、B、C、D四类,企业综合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并按评价得分调整企业分类。

1.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济效益好、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方向,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企业;

2.B类(支持发展类),主要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和支撑作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0%—85%(含)之间的企业;

3.C类(提升发展类),主要是指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综合效益不高,需要加快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85%—95%(含)之间的企业;

4.D类(限制发展类),主要是指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差,发展水平落后,需要控制新上同类产能,实施重点整治和倒逼转型,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5%的企业。

五、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税务、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占地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2020年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含已办理的免抵调增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4.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工信部门负责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参评企业名称和位置信息,由自然资源局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会同各镇区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相关用地信息,形成数据库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提供给工信部门。

5.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2020年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20年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2)未纳入2020年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进行测算,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供。(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7. 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

8.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可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采用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9.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由税务部门提供。

10.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由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确定。

六、政策解读人

乳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林佳琪  666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