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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8-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8-27
    • 发文字号:乳政办发〔2021〕5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乳政办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乳山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黄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鲁环委办〔2021〕4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字〔2021〕71号)和《乳山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规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在发展绿色化上走在前列、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城市、争当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排头兵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稳妥有序推进。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排污量大、对海洋环境影响突出的排污口。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妥善处置,防止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二)坚持分类整治,促进规范监管。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对不同类型的排污口实行分类整治,“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措施,对重点区域和海域加强常态化监督管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设置规范、监管到位的管控体系。

    (三)坚持系统观念,实施综合治理。把排污口整治工作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渔港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行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陆海统筹、多方联动、协同治理,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完成1529个入海排污口的分类、命名与编码,统一规范树立标志牌,印发实施方案,在确保完成省定三分之一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完成二分之一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近岸海域水质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核实我市工业排污口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要尽快依法补办。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排污口责任单位要对排污口“一管到底”,废水出厂界、输送途中及入海、入河口处均应达到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未经处理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严禁直排外环境。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已废弃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要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确保不再具备排水能力。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厂区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电镀、印染、制糖、制药、制革、农药行业、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牵头)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19〕4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办字〔2020〕34号)等要求,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后,指导开展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合并一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非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范整治一批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不利于维护管理和监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水产养殖排污口。(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牵头)

    结合农村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开展涉农排污口整治。其中,未实现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要规范设置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要实现废弃物及时转运、垃圾及时清理。(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牵头)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应符合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要进行封堵或拆除,采取纳入污水管网、罐车收集等措施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市水利局牵头)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推进污水处理厂合理布局,鼓励达标尾水回用,增加河流生态基流,改善入海河流沿岸生态环境。(市水利局、住建局牵头)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分类开展港口码头雨水排口整治。煤炭、矿石堆场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山东省渔港名录》内的渔港,在码头直接卸货区域(包括直接卸货并交易的区域)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及沉淀池,防止污染物倾倒、混排入海。(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五)城镇雨洪排口。规范雨洪排口管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市水利局牵头)

    (六)沟渠、河港等。将沟渠、河港等排口纳入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水质监测,定期维护清理,保障水质达标。(市水利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负责)

    (七)其他排口。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规范整治。(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牵头)

    五、工作安排

    (一)树标立牌。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标志牌设置等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41号)要求,完成对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的修改确认,筛选应设置标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单,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核。11月15日前,组织完成标志牌的设置。

    (二)制定整治方案。结合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结果,科学合理编制整治方案,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建立整治台账。

    (三)完成整治任务。2021年底前,在完成三分之一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完成二分之一(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各级督察关注的重点问题,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配强工作力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严实的工作作风为整治工作提供坚实保障,确保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压紧压实各类排污口整改具体责任。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深入一线,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调度和销号,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要树牢“一盘棋”思想,特别是沿海镇区,要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强化与各牵头部门的协作配合,协同推进整改工作。

    (三)推动多方参与。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排污口整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听取海水养殖企业、养殖户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整治措施切实可行,整治过程安全稳定,整治效果经得起检验。

    (四)强化监测监控。针对工业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类型排污口,要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规模以上的(入海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监测,规模以下的每年开展一次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可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将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规模化农业排污口、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纳入日常监测监管。

    (五)严格监督执法。要依法加大入海排污口监督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对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直接向海域或入海河流最后一个监控断面以下区域排放废水的,要督促责任单位在岸边设置检查井,便于现场监督检查。新增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实行备案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或备案信息。


    附件:1.乳山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doc

                2.乳山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附件2 


    乳山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为确保我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黄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鲁环委办〔2021〕4号)交办的入海排污口。

    二、销号标准

    (一)清理取缔类排污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废弃、拆除、封堵,不再具备排水能力;

    2.确实查找不到的入海排污口。

    (二)规范整治类排污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制定的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相关要求,完成整治工作的;

    2.完成整治后,污水达标排放;

    3.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等,根据要求设置标志牌。

    (三)加强管理类排污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2.附近无杂物、垃圾、漂浮物等;

    3.排水颜色、气味正常,污水达标排放。

    三、销号程序

    (一)备案。各牵头单位和沿海各镇区协同做好整治销号工作,在整治过程中要保留影像资料和前后对比照片,按照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提交有关销号材料至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复核。生态环境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确认,未通过复核的不予备案,并继续进行整治。

    (三)抽查。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开展抽查,对随意降低整治标准、报送虚假情况的,责成重新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各牵头单位和沿海各镇区协同做好整治销号工作,对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时限。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推进整改,明确时限的任务须按期完成,做到整改完成一个、备案一个、销号一个。

    (三)确保质量。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不得随意降低整治标准,不留盲区和死角,确保整治工作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