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2023年医疗救助标准
  • 发布日期:2023-01-10 16:50:55
  • 文章来源:乳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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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医保政策帮扶对象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将医保政策帮扶对象(以下简称“帮扶对象”)调整为低收入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两类。其中低收入人口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统一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认真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待遇)按二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帮扶对象医保待遇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帮扶对象享受的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免除帮扶对象在省域内异地就医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增强大病保险梯次减负功能。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发挥好补充保障作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参保类型实行相应倾斜支付政策,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费用、职工门诊慢特病费用、居民特定门诊慢特病费用、高值药品费用) 起付标准统一为 9000 元,9000 元以上(含)、10 万元以下的部分,职工和居民医保分别给予 75%、65%补偿;1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以下的部分,职工医保统一给予 85%补偿,居民医保分段执行: 1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补偿,20万元以上 (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5%补偿;30 万元以上(含)的部分,职工和居民医保分别给予 95%、80%补偿,补偿费用均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特药费用均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统一为 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 万元。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1.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高值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 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

3.分类分层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 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7 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5000 元的部分按 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2 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 元的部分按 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1 万元的部分按 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1 万元。4.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定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 万元的部分,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5 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四)发挥综合帮扶作用。鼓励帮扶对象参加“威你保”,持续优化“威你保”产品方案,探索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帮扶对象适当倾斜。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努力提升对帮扶对象的综合保障功能,减轻其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