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后评估
  • 发布日期:2024-04-24 14:37:35
  • 文章来源:乳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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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我单位承办实施的《乳山市徐家镇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实施规划(送审稿)》未出现上述情况,故未进行决策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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