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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发文机关:乳山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5-0100001
  • 成文日期:2025-04-17
  • 公开发布日期:2025-04-17
  • 发文字号:乳财字〔2025〕3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5-04-1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乳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乳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乳财字〔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乳山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引领乳山市产业优化升级,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了乳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将通过股权融资的杠杆效应,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聚集,助力乳山市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为更好的规范、管理、运作产业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乳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目标规模3亿元(如有需要可视情况调整),将重点对乳山市内新能源企业、新能源行业相关基础设施和城市更新项目、新能源产业园内优质存量企业和招引的外部优质企业等进行投资,打造新能源产业集群,完善产业链条。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四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暂定20年,期满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长。

第五条 产业基金主要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产业基金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注册地为乳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产业基金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产业基金绩效评价,选择产业基金托管银行,核定产业基金管理费,组织部门会商等工作;

(二)市国资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国有资本投资、退出等程序的规范性;

(三)市发改局负责产业投向的政策符合性审查,运用项目库,为产业基金和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四)市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负责做好与山东证监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沟通对接,协助做好基金管理人日常管理工作,向产业基金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 “投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推动被投企业开展上市工作;

(五)市司法局协助做好产业基金投资规范决策;

第七条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9名成员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国资服务中心、市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市国运公司、市城资公司各1名,基金管理人1名。投委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三分之二投委会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决策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其他出资人如有要求可酌情同意其委派委员。

第八条 产业基金投委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确定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

(二)对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议并决策直接股权投资方案及权益调整方案,直接股权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股权比例、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收益分配、退出条款等;权益调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权益调整比例及金额、退出或追加投资方式、退出资金收益或追加投资成本、合规性审查等;

(三)对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审议并决策子基金设立、权益调整方案,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决策机制、管理费用、收益分配、让利方式、清算原则、风险防范等;权益调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权益调整比例及金额、退出或追加投资方式、退出资金收益或追加投资成本、合规性审查等;

(四)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制定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六)审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清算方案。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市城资公司负责投委会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产业基金管理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产业基金运营管理工作;

(二)根据产业基金投委会决定,组织开展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

(三)受理子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子基金设立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并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报产业基金投委会审议决策;

(五)拟定子基金权益调整方案,报产业基金投委会审议决策;

(六)落实产业基金投委会核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或权益调整方案,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开展谈判并签订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下同);

(七)按照产业基金资金托管协议,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产业基金认缴款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八)代表产业基金向子基金委派投委会委员、观察员等方式,监督子基金投向;

(九)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十)加强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投委会报告产业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十二)与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协商拟定清算方案;

(十三)产业基金投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资于以下方向:

(一)乳山市内新能源企业、新能源行业相关基础设施和城市更新项目;

(二)乳山市6条产业链: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海工重型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和整车制造、金属冶炼及新材料、食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

(三)乳山市新能源行业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突出支持各类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四)乳山市新能源行业的冲击新目标企业新上项目和转型升级项目;

(五)乳山市新能源行业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行业并购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创投类子基金可以达到30%;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子基金可以达到35%;特殊性质子基金(如专项子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放宽比例。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60%的比例用于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特殊类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放宽比例。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企业项目或新设立子基金时,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产业基金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出资额为限。

第十四条 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子基金的设立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优先在乳山市注册;

(二)除专项子基金外,其他类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三)子基金投资于市内项目的资金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2倍,认定标准包括: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注册在市内的项目;子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市内、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市内,可视为市内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的投资额,可视为市内投资;子基金将市外企业引进市内注册经营,同时未对该企业开展投资的,被引进企业在市内实际投资额,可视为市内投资;子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产业基金投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子基金应在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

(五)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如需延长至10年以上的,应在产业基金投委会批准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子基金应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通过投贷联动,放大政策效果。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可以进行跟投。子基金投资的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创业期企业,产业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投,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50%。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资额度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产业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管理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向产业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产业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人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天使类、创投类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在中基协完成登记,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投委会研究通过拟参股子基金的情况下,由市城资公司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产业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会核准的子基金方案,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协商签订子基金合同。

第二十条 子基金合同应包括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设立后,其他出资人拟单方面增资,在产业基金出资额不变的情况下,由子基金合伙人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企业,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项目投资可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进行市场化退出。

第五章 收益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承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产业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普通合伙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产业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产业基金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费按年支付,按照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5%-1.5%核定(以签订合同为准)。除对产业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外,产业基金直投项目是由基金管理人招引或参股子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招引的,产业基金所分得收益的20%将作为产业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产业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0.5%-2%确定,具体比例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天使类子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子基金可以约定门槛收益率,当子基金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高于门槛收益率时,产业基金可以将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作为业绩报酬奖励子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可以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让利应以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产业基金本金。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进行工商登记前,子基金管理人应向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报送基金设立方案等材料;完成工商登记后,子基金管理人须按照中基协规定,将基金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基金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产业基金合伙人提交《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业基金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产业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产业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当子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要求相应子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基金管理人应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人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者要求管理人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合同签订后超过 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构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产业基金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专项资金审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存在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的,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产业基金管理人和个人责任。国有企业对产业基金和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子基金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子基金进行考核和排名,促进子基金管理人加强自律。

第四十 产业基金应建立产业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产业基金退出的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团队,纳入产业基金失信清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产业基金与国家级、山东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国家、山东省关于产业基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省规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中基协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由乳山市国有企业主导设立的基金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