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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6-0020001
    • 成文日期:2026-08-31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9-02
    • 发文字号:乳政办发〔2026〕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 文件开始实施的时间:2026-10-01
    • 文件失效时间:2029-09-3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9-09-30

    RSDR-2026-0020001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乳山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乳政办发〔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声环境质量,持续保障人民群众安静居住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和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5〕86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威政办发〔2025〕1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术语和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二、划定原则

    (一)现状优先。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进行划分,辅助结合规划。

    (二)边界清晰。充分利用建筑用地边界、交通干线、河流等,形成易于辨识、清晰明确的边界。

    (三)集中连片。单一区块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面积占比原则上不小于70%,区块最小面积阈值为0.1km2,避免零散划分。

    三、划定方法

    (一)对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剔除集市贸易、公用设施、空地、公园、大片绿地等非敏感建筑物。

    (二)临街的商业综合体应剔尽剔,沿街商铺除外。

    (三)将非交通干线分隔的多个相邻区域合并为一个连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其中,非交通干线可作为集中区域内部道路纳入面积统计。

    四、划定结果

    本次共划定31个区划单元,总面积9.65km2。具体划定范围及示意图见附件1、2

    五、适用标准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即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昼间(6:00-22:00)环境噪声限值不超过55dB(A),夜间(22:00-6:00)环境噪声限值不超过45dB(A)。

    六、管理要求

    (一)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三)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四)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是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五)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七)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九)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七、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后,根据噪声管理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二)本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附件:1.乳山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范围.docx

                2.乳山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示意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