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DR—2026—0010001
乳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乳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政发〔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
《乳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乳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提升城市容貌标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公路、铁路、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
各镇街区履行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水利、应急、交通、公路、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
(二)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应“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四)不得利用本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沿路实体墙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确有特殊需求的,应当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
(五)户外招牌设施的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与同一建筑或相邻街区已规范设置的设施保持统一有序、协调一致。平行外墙式招牌,当设施下沿距地面小于3米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1米;当设施下沿距地面大于等于3米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5米。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户外招牌,其顶部不得超出女儿墙,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六)制作、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整洁、安全、美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阻挡消防通道或者遮挡建筑物的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或救援行动的;
(四)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六)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的;
(七)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九条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橱窗外涂写或者以张贴纸张、悬挂显示屏幕等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设置施工围挡广告的,广告设施应与围挡墙体结合设置,不得在围挡墙上方凌空架设,也不得脱离围挡墙单独设置。
第十二条 市区主要街道及重点区域,禁止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因重大活动确需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的,应当经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进行安装可行性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按照规定设置。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各类落地式指示牌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区内沿街店铺门前严禁摆设各类灯箱、指示牌、广告牌等。
第三章 设置规定
第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征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后,可以联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关联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关联单位应当及时出具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按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证明,可免提交);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附带说明、尺寸,有夜间亮化另附夜间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能够通过现有证照、网络核验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利用工地围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批准部门认为可以利用原有场地、设施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按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
(三)彩色实景效果图(附带尺寸);
(四)建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期限届满后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户外招牌设施采取备案管理。
第四章 维护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牢固。
电致发光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识读、美观的,应当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自竣工之日起,广告位空置期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按照前款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可以同时发布广告位招商广告,但应当保持公益广告醒目、美观、大方。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在电子显示屏中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牌匾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五章 有偿使用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设置人应当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依据《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或者违反禁止设置情形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据《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设置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
(二)未按许可要求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四)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责任;
(五)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
(六)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乳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