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乳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6-04-03 15:33:46
  • 文章来源: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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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原《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9 年版)》因相关内容滞后,已不适应当前户外广告管理实际需要,且长期未予修订,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长期缺乏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为规范设置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优化城市空间环境,亟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以《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为核心框架,结合乳山实际修订完善,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

4.《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

三、制定意义

全面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设施安全,提升城市容貌品质,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四、具体内容

(一)核心管理目标

通过明确管理权限、细化技术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法律责任,建立起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从而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设置,提升城市景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

2.各镇街区:履行辖区内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3.协同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设置许可与备案管理

1.许可管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两项为许可管理。

2备案管理:户外招牌设施为备案管理。

(四)维护与监管

1.责任主体:设施所有者、管理者为安全维护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确保牢固。

2.维护要求: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及时修复更换;照明设施断亮残损的修复前停止使用。

3.空置与应急:大型户外广告空置期不超5日,逾期发布公益广告;突发事件时按要求发布应急预警信息。

4.配合义务:责任人需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限期整改,逾期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2.未经许可悬挂张贴宣传品:限期整改,逾期处200元-5000元罚款。

3.违规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履行维护责任等:限期整改,逾期处500元-5000元罚款。

五、关键词解释

户外广告设施: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向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明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六、新旧政策核心差异说明

相较于2009年版《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本次新出台的《乳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在管理范围、职责分工、审批流程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重要调整,主要差异如下:

1.管理范围更明确,首次纳入“户外招牌”管理

旧办法:仅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对商户招牌的管理规定较为笼统。

新办法:将“户外广告”与“户外招牌”并列,明确纳入统一管理体系。首次清晰界定了“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并规定对其采取备案管理,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全覆盖。

2.管理职责更清晰,审批与监管分离

旧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主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新办法: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的主体。同时,将行政许可职能划归行政审批部门,实现了审批与监管的分离,权责更加清晰。

3.审批流程更规范,强化多部门协同

旧办法:审批流程相对单一,主要由规划部门主导。

新办法:规定了更规范的许可流程。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可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多个关联单位进行现场勘验,确保设置方案符合各领域安全与技术标准,提升了决策的科学性。

4.法律责任更完善,处罚标准与上位法衔接

旧办法:设定的罚款额度较低,例如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新办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并与《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例如,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罚款额度提高至2000元至20000元,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

七、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王晓晗

联系电话:0631-665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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