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原《乳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9 年版)》因相关内容滞后,已不适应当前户外广告管理实际需要,且长期未予修订,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长期缺乏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为规范设置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优化城市空间环境,亟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以《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为核心框架,结合乳山实际修订完善,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
4.《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
三、制定意义
全面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设施安全,提升城市容貌品质,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四、具体内容
(一)核心管理目标
通过明确管理权限、细化技术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法律责任,建立起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从而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设置,提升城市景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
2.各镇街区:履行辖区内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3.协同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设置许可与备案管理
1.许可管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两项为许可管理。
2备案管理:户外招牌设施为备案管理。
(四)维护与监管
1.责任主体:设施所有者、管理者为安全维护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确保牢固。
2.维护要求: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及时修复更换;照明设施断亮残损的修复前停止使用。
3.空置与应急:大型户外广告空置期不超5日,逾期发布公益广告;突发事件时按要求发布应急预警信息。
4.配合义务:责任人需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限期整改,逾期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2.未经许可悬挂张贴宣传品:限期整改,逾期处200元-5000元罚款。
3.违规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履行维护责任等:限期整改,逾期处500元-5000元罚款。
五、关键词解释
户外广告设施: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向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明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王晓晗
联系电话:0631-6655257